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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意义
死亡,自然界的规律,任何人都无法逃避,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仍然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的标志。生老病死一致以来是人类或在这个世界上的必经阶段,有人可以死的很安详,在平静中逝去,可是大多数是在病痛折磨中离世的。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人们也在寻找着各种使自己舒适的方式。死亡也不例外。安乐死——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亲情是很大的一个比例。父母久病,孩子需要在照顾着;亲人生病了,亲友都要照顾着……亲情联系着有着血缘关系的我们。然而,在病人们饱受折磨的时候,安乐死出现了,在承受不住巨大的折磨和亲人的辛苦之下,很多病人想去选择安乐死,以迅速的解决自己的生命,让自己和亲人都从痛苦中解除。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对他人实行安乐死却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只是处罚的时候会考虑从轻处置。饱受痛苦折磨的病人们想用安乐死结束生命,而法律却将安乐死定位在犯罪的位置。安乐死到底能否实施便成为了一个在热烈讨论中的话题。
安乐死虽然是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但是确实有一定的现实意
义 。 第一:从个人角度出发,大多极其想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是身患绝症或者是身有残疾而无法使自己从巨大的痛苦中摆脱出来。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克服生活中的巨大折磨,在自己历经这么多的痛苦之后,他们只有选择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释放自己。这并不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更多的这是对自己生存的选择,对自己尊严的捍卫。但是自杀却又是痛苦的,安乐死以安静的方式逝去,没有痛苦没有顾忌,这也是对自己结束生命最大的奖赏;
第二:从家庭角度来说,选择安乐死的人多数是身患绝症或者重疾的人,治疗这些疾病需要极大的耐心和财力;况且这些疾病多是无法治愈,康复机率微乎其微的。到底是有多少家庭可以支付其这昂贵的医药费,从而去接受最后人财两空的状况呢?退一步来说就算你家产万贯,那么经受着心理和生理两大折磨的病人难免会平心静气的对待着现状,如此一来,心情极差的病人必然会对家人发点脾气闹点别扭,整天在他面前照顾的你能收的了嘛?这样一来岂不是亲友关系都破坏掉了呢?又有些病者家人因实在不忍心再看到自己的亲人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惜犯法来终止亲人的痛苦。这些事情对病者和病者的亲人都是不公平的。而实施“安乐死”后,这些伤害、压力就不会那么沉重了。
第三: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安乐死不仅能够减轻亲友的负担,同时也能够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一位身后病痛折磨的病患,最终会逝去,既然安乐死能够让他安然的死去,为什么不选择这样一种方式,来使更多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呢。同时,在人们以往的观念里已形成了死后留全尸或是火化的观念。这既不科学又没有意义和价值,反而是一种浪费。1997年邓小平同志逝世后把自己的角膜捐献给了他人,遗体捐献给了国家用于医疗研究。“安乐死”的实施后不仅会对国家的科研有着很大的帮助,而且使病者死得更有意义和价值。
对于安乐死,人既然有生命权,那么可以选择自己生的权利,也同样有放弃自 己生命的权利。为了自己够有尊严的在这个世界上活着,为了自己逝去的时候更加风轻云淡。对个人,残疾或疾病是永无休止的痛苦,有的人选择自杀却又无实施能力,而且自杀实在令人恐惧。给予安乐的“善始善终”,是人道地让生命个体获得了解脱。对家庭,病者的家庭、亲人身心都不堪重负;很多家庭会深深陷入经济困顿,而最终是人财两空,生者负债累累。保护生者的权益,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会大大减少这些伤害和压力。对社会。一个丧失了社会价值的生命的解脱,是对于社会财富、和谐稳定的最大贡献。
虽然安乐死有如此多的意义,但是难免有人会利用安乐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利用安乐死的漏洞结束他人生命。所以在实行安乐死方面就必须要有极其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日本法律和我国学者对可以实行安乐死人群的条件可以归纳一下要点: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患不治之症此点必须在医生的鉴定之下,有权威机构来进行此环节。临近死期的确定,则是确定病人身处即将死亡的状态,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对其实施安乐死的本质是提前了死亡的时间,并不是毁灭一个生命;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病人只有的极端痛苦的时候才可以使用 安乐死,只有在极端痛苦的时候,病人忍受的才是及其巨大的痛苦会使其面临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实施安乐死是为了解除其的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折磨,安乐死对其来说需要时一种解脱;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虽然安乐死有着对亲属、国家、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利益,但是安乐死实施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只是安乐死在结束病人痛苦的同时会有这些其他利益的实现;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生命权的归属是病人自
己的,放弃生命权也只有病人自己说了才有效 ,如果一个病人愿意和病魔作斗争,那身为亲属的又有什么权利去放弃他的生命呢?而且我认为在病人同意实行安乐死后,执行安乐死之前需要给病人一段缓冲时间,避免病人反悔,给病人一个独立的思考时间来思考到底是不是真的确定;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医生来执行此项任务并不只是其职业的特殊性和任务的专业性,同时这也是对执行安乐死的另一方面的限制,安乐死在执行时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在积极安乐死的时候会有药物注射等行为,这时便会有着对药物监督的作用;而在消极的安乐死时候,医生也能够对家属的行为有着一定得知道和监督;
在荷兰等一些国家将安乐死列为合法化后,安乐死实施方式也能够为在我国的实行起着指导上的意义,为我国安乐死提供一定的经验。 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但是活着的确是好,因为生活是美好的,可是一旦生活失去了如此的美好,又如何让生命更加的美丽呢?生命不是要延续才是完整,而是生命是如何生存下去的方式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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