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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二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89.01.05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9.01.26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号)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于1989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王丙乾 198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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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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