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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杰、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2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 【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俊杰;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 【当事人】赵俊杰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俊杰付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俊杰
【被告】付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俊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 3
二
审案件受理费313.70元,减半收取156.85元,由上诉人赵俊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6:56:33
赵俊杰、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2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陵园路12号。
负责人:李东林,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俊杰因与被上诉人付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按照赵俊杰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依法提前向赵俊杰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3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15号法庭参加庭审,赵俊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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