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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
一、我国现行工时制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区别: 1、工作时间不同
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年总工作时长为2000小时。
标准工时制要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2、工作工资计算不同
综合工时制其工资由按照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例如: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2000小时(40小时x4周x12月)内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有超过2000小时,则算加班时间。如员工年上班时间为2600小时,则2000小时按照正常上班支付标准工资,432小时(36小时x12月)按照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168小时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全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是法律规定的。
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标准工资+加班费=标准工资+(周末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制的优势:
1、劳动仲裁:在出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或者300%加班费时,可按照综合工时制相关规定,仅支付150%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六、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中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进
行支付,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故行综合工时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核算标准为150%,而不是200%的执行标准。
2、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用延后支付
如公司申请的综合工时计算周期为年度,公司只需在一个综合工时核算周期后才给员工计算超标准(2000小时)外合计的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用,而无需像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操作方法,以月为单位计算和支付加班费用。且工作时间集中的月份超过的工时可以和集中休息月份的工时相平均。
3、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用人部门不用考虑周六日休息或每日工作8小时的限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用人班组可重新整理不同岗位的标准小时工作时间,减少员工无效加班的情况,节省费用。
4、人员效率的提升
业务或生产部门可以避免工作不饱和时人员的浪费,给予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机会,调动员工工作时间的积极性。
案例:
家住河南的小孟应聘至新疆工作,于2008年6月1日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约定为导游,工时制度约定为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合同签订以后,小孟连续工作了两个月,每天工作11个小时以上,好不容易挨到周六,想休息一天,结果公司又通知她接团。小孟向公司提出能不能休息两天,公司告知她,公司对导游实行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连续工作5个月,剩余的7个月休息,在连续工作期间没有接团任务时,她可以自行安排休息,但一旦有接团任务就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因此在10月31日以前公司都没有把握给她安排时间休息。
小孟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将六,七月份的加班工资核算给她。公司提出,她辞职可以,但两个月的加班工资公司不予支付,因为公司对导游实行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孟每天工作11个小时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经与公司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小孟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公司对导游实行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小半年休息大半年,小孟从6月1日工作至10月31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小孟年度总工作时间为(30+31+31+30+31)x11=1683小时,而年度总法定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小孟总的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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