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2023-02-27 08:03: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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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幼儿园
幼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幼儿园的管理,促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实行保育和教育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理应促动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理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理应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合。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理应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合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理应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理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水准,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理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水准,医士和护士理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水准,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理应具有高中毕业水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理应具有初中毕业水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实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理应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合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理应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动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理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理应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能够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理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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