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

2022-03-30 02:03:3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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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法治
人治与法治(四说仇和现象)



仇和们提出了一个理论“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动民主”。确实,法治社会不是生来就有的,任何法治社会都发端于人治社会各种法律都是人制定出来的。人治时代怀抱法治理想的伟人往往成为开启法治社会的推手。然而,在当前中国,这种“法

治靠人治”的说法却忽视了几个基本事实

一。尽管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体系还不完备,一些法律也不完善,但是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我们的宪法在总纲和序言中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个人,组织,政党,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仇和们的说法无疑是违背宪法的。再看看仇和们做的一些事吧!他们强行借资修路,企业垫资,一度扣发公务员,教师工资,而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仇和们这样胡来,是否和宪法有点不合呢?我想仇和们搞拆迁也是为了工程建筑的需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们应该和有关户主公平协商,尽可能合理予以补偿,中国人民是通情达理的,即使有个别或少数人有点过高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只要工作到位,绝大多数是会配合的。可仇和们却是硬来,不仅限时,甚至闯入拆迁户的家,把他们的东西往外抡。可宪法除了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外,


还明明白白的写着“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仇和们的行为岂不是视宪法为无物吗?因此,在我们国家,现在并不是没有法,而却却是有法不依,或者是法律于不顾,胡作非为,以权压人,有的地方的领导人甚至公开说:“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

二.我们的人民虽是最遵纪守法的人民,是最容易满足和感恩的人群,但他们不是法盲。30年改革使他们逐步懂得了法律,并且知道了依法治国的道理,他们还正在学习法律来保护自已。除了极少数人之外,极大多数民众是守法的,是按法律办事的。我有一位农村(浙江省衢州市某村)朋友,他最近给我来信谈到了他们是如何通过正常的上访渠道与村里的土皇帝们斗争维权的。2001年,他们克服各种阻挠和困难,通过不断的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终于把一个贪污几百万元的村党支部书记揪了出来并绳之以法的。(这是一个不满两千人的村子)然而,贪污者前仆后继,新的党支部书记依然如故,贪污腐化,村民们只好继续斗争。但是,他们的遭遇和上次一样(原镇党委书记调任其它地方,照样当官),受到镇领导的阻挠和恐吓,新的镇党委书记把他们称为“刁民”在全镇代表大会上公开宣称“上访是错误的------在政策上将不给于支持------你们要再上访,我叫你们连我的办公室也进不来”。这位朋友在他们的上访信中说“我们作为村民,一个有责任和正义的村民,我们进行了一次次上访,但一次次碰壁,这是我们的又一次上访,我们要求上级政府支持我们上访,重视我村现实情况,保护群众利益,尽快对我村财务进行大清查,因为


我们相信,我们是正义的。村级腐败不除,群众将永无宁日!”这就是我们的人民,淳朴善良,遵纪守法的人民,仇和们要用“人治”对待的就是这样的人民!

三.民主既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推动改革的手段。我们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富裕,和谐,民主的社会。回顾30年来的改革历程,人们不难发现,我们的改革基本上有两条路子。一是自下而上,首先是民众率先创新,而后得到政府和执政党上层中有识之士的强力支持,承认民众的创新,战胜和克服了“左”的或保守的势力,并且进一步制定政策和法律,成为正规的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是自上而下,地方或中央的强势力量,急功近利,强制地推行某些改革,事前既不调查研究听取民众意见,事后也不管这些改革对人民是否有利,一概作为政绩大唱颂歌。不可否认,这类改革有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产生,如教育,医疗,国有企业改制等都出现了权利和利益严重失衡的局面。人民埋怨出现新的“三座大山”并不为过。真正的改革意味着体制转规,意味着人民民主的扩大,民众必须从意开始就有机会和权利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改革方案的讨论与制定。唯有通过民主程序,民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改革方案才会具有必要的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结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果实。

我们在一开始就说过,法律确实都是人制定出来的。但非常遗憾的是,仇和们还不是这样的大人物们,而且也已经不是那种无法无天的时代了。尽管他们有这样的雄心壮志,那也无可奈何。他们可以有所开创,有些新招,但是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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