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 (2)

2023-03-11 10:18: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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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

2016年王宝强与其妻子马蓉的离婚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于“第三者”的追责再次掀起了法律人士讨论的热潮。婚姻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不仅是离婚的导火索,而且还会引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

大多数的离婚是由“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侵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对“第三者”的界定在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一、善意“第三者”与恶意“第三者”

对于“第三者”的概念大致分为四种,一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保持暧昧的关系的人,这属于暧昧关系说。二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这属于大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即为通奸关系说。三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且导致对方感情破裂,甚至离婚的人,这属于破裂关系说。四是在破裂说的基础上,最终与对方结为合法配偶的人,这属于目的关系说。笔者认为善意的“第三者”是指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是在遭受威胁的情况下,而与婚姻中的过错方长期保持着婚外情的人。“第三者”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下的“第三者”应当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恶意“第三者”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法人状态,此种情况的“第三者”应当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二、恶意“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理论上来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而恶意“第三者”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属于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的归责原则。因此需要有恶意“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违法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系的行为。具体体现在实施了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行为。例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除此之外,还包括通奸、同居、重婚等行为。恶意的“第三者”违法行为需要“第三者”达到一定的“度”才能够构成违法行为,仅仅暧昧、一夜情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所以说只有当“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其发生通奸、同居、重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违法。 (二)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恶意“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指配偶权遭受损害的事实,即侵害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受侵害的事实不以导致离婚为必要条件,同时也要有一个“度”,通常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第二,配偶权受到损害,即是对忠实请求权的侵害,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为保持感情的专一,“第三者”不得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性关系,因此“第三者”的介入破坏了配偶权。第三,社会属性利益受到损失,导致夫妻无过错方的遭受无端的侵害,即对受害配偶作为一种社会之存在所包含的各种要素的侵害,涵盖名誉、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要素的贬损。第四,造成配偶的精神痛苦、创伤。“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婚外有通奸、同居、重婚等行为,


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夫妻另一方的精神痛苦及情感创伤,使之产生自我意识的否定情感,对其内在自我人格认同带来不利影响,更有甚者会走向极端。调查所知由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出轨而导致的刑事犯罪率也大大增加了。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利益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



在损害后果已发生的情况下,要确定“第三者”和婚内过错方是否承担责任,必须明确“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利益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和夫妻无过错方所受侵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第三者”实施了如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外部侵权行为,必然导致配偶身份利益受损,引起夫妻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婚外两性关系,就可确认成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因果关系。 (四)主观上有过错

恶意“第三者”侵害配偶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侵害配偶权的故意,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是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第三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却积极地从事这种行为。即“第三者”有意违反婚姻法规定,明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亦受法律保护,仍实施与夫妻一方通奸、同居、重婚等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其故意的主观意图应当是确定的。“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干扰、介入婚姻关系,不论其是主动引诱夫妻一方,还是受引诱而被动为之,均须形成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加害,从而构成侵害配偶权的故意。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男女缔结婚姻而组成家庭,婚姻长久稳定,家庭才能幸福和睦,整个社会才能安定和谐。“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不仅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和睦,更涉及到对子女的身心影响以及对老人的关心照料。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不仅仅应只涉及个人权利和社会道德问题,还应当上升为法律的层面。应当明确具体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全面切实地保护合法婚姻,尽力避免其受到不当的干扰与侵犯,如果发生侵害,亦能提供有效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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