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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无息借款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三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不与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不与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不与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兼得。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八条 烟台大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依照相关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依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贷款实施办法,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学校负责审核在校生的贷款资格,提供收费账户信息、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学生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
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具体见《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按月发放。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第六章 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辅助措施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急设立无息借款;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
第十五条 “绿色通道”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烟大校字〔2009〕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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