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2023-05-08 19:09: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欢迎阅读!
劳动部,单位,复函,工作,请示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9.16

【文 号】劳办发[1996]191 【施行日期】1996.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


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ce9415c374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9.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