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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区域项目管理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实行工程区域项目管理的需要, 规范和保障工程区域项目管理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的有效实施,财务部依据公司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设立的区域项目管理部 (以下简称项目部)。
第三条:项目部的财会人员由财务部派出,岗位设置名 称为“项目部财务主管”(以下简称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具 体负责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主管经财务 部授权后,在一定范围内有权组织和协调参与工程项目的各 工程处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按照公司内部二级核算单位进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 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按照财务部的要 求按时报送各种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资金“收支两条线” 的管理制度。代公司收取的工程价款必须全部汇回财务部, 财务部依据公司核定的工程经费按进度予以拨付。
第六条:项目部应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各工程处施工经费 并进行监督检查。各工程处应于次月5日前将项目部所拨经 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项目部。
第七条: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为该项目部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的所有资金领用、拨付、 借支和所有费用开支等均必须经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授权 的副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主管方可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八条:项目部发生的所有开支,均应在工程成本项目 中列支,包括各种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公司代垫的各利 费用等。
第九条:各项目部之间、各项目部与其他基层单位之间, 不得私自拆借资金,不得私自垫支资金。特殊情况下,需经 财务部领导同意后,财务主管方可办理,事后应及时清结。
第十条:各工程处从项目部领取经费时,一般应由工程 处财会人员办理,若财会人员不在工地时,财务主管必须电 话通知工程处财会人员后,方可办理,以便准确对帐。
第十一条:财务主管对拨付各工程处的经费必须及时进 行帐务处理,在与各工程处财会人员核对后,开具“往来拨 款单”及时(至少每十天邮寄一次)通过财务部转各工程处 列帐,以确保会计期末各单位与公司往来帐相一致。
第十二条:财务主管必须设立工程台帐和个人所得税台 帐等各种业务辅助台帐。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进行工程成本预 测,编制“费用预控明细表”,制定成本控制计划,动态掌 握工程成本支出情况,进行事中的过程控制和事后的考核分 析工作,当好项目经理的参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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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应制定项目部和工程项目的月度资 金用款计划报财务部,并应积极配合项目经理和其他部门收 取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财务主管应熟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文件、 合同内容和预算等全面情况;有权参加工程的预算会审、决 算审查工作,有权实施会计监督的各种权利。
第十五条:财务主管必须按季度及时向财务部提供一份 详细具体的工程项目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情况、费 用核定情况、公司拨经费情况、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工程成 本开支和构成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成本效益分析 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在年终或工作需用时,项目部应及时完整地 向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提供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 执行。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下发的有关各项规章制 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财务部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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