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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综[2004]3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5.31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5月31日 财综[2004]3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航空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航线(包括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建立民航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通用航空业务免予缴纳民航基金。
第四条 民航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民航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航线类别、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别确定。
第六条 为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航线划分为三类。 2 / 3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
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以及内地两点间串飞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班。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第七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总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分为四个等级。即:小于或等于50吨(≤50吨)、51吨~100吨、101吨~200吨、大于200吨(>200吨)。
第八条 民航基金按照航空运输企业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征收。民航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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