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2023-01-29 04:26: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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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20053月发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绩的评定和记载

第二条 学生选课后,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及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采用的形式和要求按教学大纲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要求用百分制记分。 第四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第五条 选课后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并在备注上作出说明,如“缺考、违纪、作弊”等。未选课程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条 缓考。申请缓考的课程当学期期末考试暂以“缓考”标识,完成缓考考试后按正常考核成绩方法评定与记载,计入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章 成绩录入和报送

第七条 学生缓考、违纪、作弊情况,在教师录入成绩前,由


教务处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时需正确设置各项成绩的百分比。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各项成绩均须以百分制录入。录入成绩需核准核查后方可提交。如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成绩,应报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按时录入成绩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等级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导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章 成绩的复核与更正

第十条 成绩一经提交发布,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开课部门提交书面试卷复查申请,由开课部门组织任课教师进行核查并于三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学生对同一门课程成绩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对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漏登、错误录入和错误统分等原因致使学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更正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绩更正(补录)审批表》,开课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二条 更正成绩时由开课部门携带课程教学班试卷、原始成绩登记表、教师成绩更正审批表到教务处集中进行审核并更正。 第十三条 允许更正成绩仅限于漏登、错误录入和错误统分等原因。超过截止时间补交作业或论文、在正常的考核时间之外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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