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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9.11
• 【字 号】武政办[2008]160号 • 【施行日期】2008.09.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加强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设立帐户,并负责管理。轨道专项资金主要作为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武汉地铁集团的资本金等投入,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
则,专项用于轨道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轨道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拟订招商及重大融资方案;武汉地铁集团负责招商及融资计划的落实,实行轨道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部分。
(三)武汉地铁集团代扣代缴的施工企业营业税返还收入。
(四)武汉地铁集团及所属公司减免的行政规费、营业税、所得税等。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 (六)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七)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 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由武汉地铁集团负责平衡区内的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出让收入的实现。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后,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武汉地铁集团代扣代缴的施工企业营业税,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
(四)武汉地铁集团及所属公司减免的行政规费、营业税、所得税等,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后,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于地铁建设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商市人防办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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