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模式下会计核算方式探析

2022-04-29 09:46:3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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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模式下会计核算方式探析

作者:卿海波

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04

近年来,EPC总承包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尤其在环保、钢铁、电力、煤炭、水泥、船舶等行业应用广泛,充分发挥了EPC总承包缩短工期,节约成本,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统一指挥、协调的优势。但其综合性、复杂性也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笔者根据多年从EPC总承包财务工作实践,以防范纳税风险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出发点,从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两个方面,对EPC总承包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探析,谨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基于纳税筹划角度对EPC总承包会计核算方式分析

EPC总承包合同中主要涉及设计E),设备采购(P),建筑施工(C)三类经济业务,三类经济业务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同,如果EPC总承包会计核算方式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笔者的意见是将EPC总承包合同设计、设备销售建筑安装进行分拆,单独核算,以适应税法规定,主要原因阐述如下。 (一)适应增值税的改革

通常在EPC合同模式下,设计E)和建筑施工(C)分别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服务业范畴和建筑业范畴,应当按5%交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前)和按3%交纳建安税。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按此规定和理解,EPC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P)适用营业税,应交纳营业税。但是,从200911日起,我国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改革,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用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额允许从其未来实现的产品销售税额中抵扣,因此,业主要求EPC总承包商就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从201211日起,我国营改增改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EPC总承包合同中相应的设计业务,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应当按7%交纳增值税,业主同样要求EPC总承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实际业务中,在业主的招标文件中,或双方签订合同时,业主就相关条款中对前面两种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要求或约定。因此,EPC总承包合同的设备采购涉及增值税纳税已在所难免。而且,EPC总包合同中设备采购(P)金额所占比重较大,涉税金额较多,笔者所在的脱硫环保行业,设备占EPC总包合同金额通常在60%左右。 综上分析,若将EPC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分拆出来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这样,不仅适应增值税改革,同时,又满足了业主的需要,更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和提高竞争力。 (二)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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