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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1999.11.03 【实施日期】1999.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 / 2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
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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