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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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天大校研,2010? 3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硕 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 师的岗位数以及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 (一) 选聘条件

1. 申请人应热爱研究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 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 科建设、研究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工作)职责。

2. 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男教师年龄为 57周岁以下(含57周岁),女教师年龄为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 正常工作,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责任。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 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如下:

1 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发表三篇 为我校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其中在《天津大学学报》上发表未被 EI收录的论文只 计一篇)o申请理工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者要求至少有一篇论文被 SCIEEI收录。

2 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完成或正在承担一 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4. 申请人的科研方向明确,且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硕士生。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 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5. 申请人是企业技术专家的,要求在校内有合作教师,且可用于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专 科研经费不少于8万元。

6. 申请人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过或正承 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 选聘程序 1. 个人申请

凡属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下简称硕士点)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人员,符合选聘条件者,均可提出个人申请。申请时填写《天津大学申请招收培养 硕士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论文、专著、科研成果鉴定 证书、验收报告和目前承担项目合同、项目批准通知、认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报相

专业和硕士生指导教


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规定者,结合硕士 生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及学科发展的需要, 进行无记名投票, 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视为初 审通过。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材料, 提交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 复核后, 将申请人材料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 同意票数超过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者,则申请人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获得通过。

第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考核

(一)为了确保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硕士生指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学 校每五年进行一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

(二)非新聘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男教师年龄 57 周岁以下(含 57 周岁),女教师年 52 周岁以下(含 52 周岁),均应参加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填写《天津大学硕士 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有关成果的证明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中“选聘条件”和招生情况(一般连续五 年没有招生,暂停其招生资格)对硕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初审,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 数超过半数者,视为考核通过。考核未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做出“暂停其招 生资格”或“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

(四)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考核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对“暂 停其招生资格”或“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提请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 有关规定 (一)申请人根据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997 年制订的《授 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可申请在相应的学科、专业招收培养 硕士生。对于跨学科、专业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获得批准的教师,允许其在新批准 的博士点中招收培养硕士生。

(二)为了促进学科交叉, 已被选聘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可以在原专业所属一级学科 其它一级学科再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一次, 申请过程与选聘新任硕士生指导教师 的过程相同, 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学术水平要求。 资格获得批准 后,可在原专业和新申请专业同时招生。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因科研方向改变,可申请转专业。申请人必须填写《天津大学 硕士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 ,经原专业所在学院主管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和转入专业 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席签字同意, 经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同意后, 可在新 专业招收培养硕士生,其原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不得在原专业继续招收 培养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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