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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
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1.01 川地税发[2013]73号
耕地占用税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3〕7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
(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
(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
(一)受理机关。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四)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审核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时,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下列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需阐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申请减免税的税种、政策依据、减免税范围、税款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及诚信承诺等(基本格式见附件1)。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明细表(附件3)。
4.纳税人的相关财务报表:包括申请减免税年度及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申请减免税年度银行存款余额表、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申请减免税前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表。
5.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改组改制批文、社保费缓交或减免证明等。
三、困难减免的审批管理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除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外,困难减免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办法。“集中审批”是指由省地税局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是指将减免税审批过程分解为初审、复审、审批三个环节,由各级地税机关分别履行相关职责。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比照执行。
初审: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对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填报内容与有关资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实,以及对该项执法行为的程序、实体合法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毕报复审环节。
复审:市(州)地税局。负责对报送材料整体合法性(包括实体和程序)进行审查。审核完毕报审批环节。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兼复审职责,在上报省地税局的同时,将审核意见同时抄送市(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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