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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7.26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05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
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失效依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8日制定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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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用水的质量和数量,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域,是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汇入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江口”与白坭河交汇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面积范围。
第三条 在流域内从事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防治水害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流域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流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支流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主干流包括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库区至下游“南江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三十米以内的范围。
第六条 流域总体规划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由管委会会同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应制定具体计划,组织实 2 / 3
施。
编制流域总体规划,应以城市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为主,禁止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污染环境的饮食业,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
第七条 流域内的村镇建设规划,应符合流域总体规划,同时制订防洪排涝、水质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并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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