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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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226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

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6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局)、民政局、国土局、测绘局、环保局、建设局(建委、建管局、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文广新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更好地为报考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1 / 3










一、审计、注册建筑师、注册税务师等49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审

工作由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当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复查复核。

经济、国际商务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各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

上述各项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分工,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要求,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要组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公开条件程序,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违反报考条件审查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一 、第十二条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人事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在信息发布、材料报送等环节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为报考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20131211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表 考试简称 药学 2 / 3

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负责部门 省属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局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

备注










医疗器械 执业药师 档案 审计 注册建筑

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档案局 省审计厅 省建设厅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

当地档案局 当地审计局 当地建设部门

共计2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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