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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规范
(一) 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 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1) 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
,并按药
敏试验结果,选择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
(2) 病情急、危、重者或细菌培养失败者,可按血清学诊断或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 物。 (3) 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 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
(4) 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 ,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 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
(5) 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 (6) 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损害者 好临床监测。
(7) 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一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 — 96小时,但败血 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 不在此列。
(8) 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48 — 72小时内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调整剂量(血 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9) 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 2、 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3、 发热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药物,以免导致临床表现不典型或影响病原体的检岀而延误诊断和治 疗。病情严重同时高度怀疑为细菌感染,虽然细菌培养阴性仍可有针对性的选用抗菌药物,否则均按最 近药敏试验的情况指导用药。
4、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药物 ,尤以青霉素、头抱菌素类、氨基糖甙类等不得使用。 必要时可用新霉素、杆菌肽和磺胺胺酰钠、磺胺嘧啶银等。
5、 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 疗效果、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等目的。但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
,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
,尤其是无协
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导致耐药菌株生长的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6、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
7、 抗菌治疗的同时应重视综合治疗,特别是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份依赖抗菌药物。 8、 注重研究药物经济学,努力降低药费支出,防止浪费。 (二) 抗菌药物给药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原则
1、 抗菌药物给药方案(包括种类、剂型、剂量、途径、间隔时间、配伍等 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特点、细菌耐药情况
)应根据各类抗菌药物
,不良反应及价格等因素综合考 虑,并要根据患者的生理特点(如高龄、小儿、孕妇和哺乳妇等)、病理特点(如肝肾功能损害、过敏体 质等)、感染部位等具体情况制定经验性给药方案;有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的,则调整个体化给 药方
案。
2、 对于轻中度感染,如选用口服药物有效,尽量不用注射剂;静脉用药除治疗需要外一般用点滴法; 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抗菌药物的皮试,保证用药安全;更换药品要慎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用药三 天以上无效时方可考虑更换。
3、 对于严重特殊的细菌感染病人,除必须及时送标本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外,还应及时进行 血药浓度、联合药敏、血清杀菌效价等项指标监测
,以供临床用药参考。
4、 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后,可结合临床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选用抗菌药物同时 要注意药品来源及价格。静脉滴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 细菌性感染所致发热,抗菌药物一般使用至体温降至正常,主要症状消失后72 — 96小时。 6、 明确诊断的急性细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种抗菌药物72小时后如效果不显或病情加重者,应多方 面分析原因,确属抗菌药物使用问题时应调整剂量、给药途径或根据药敏试验
(三)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原则 1、 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 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
3、 需用药时间较长有产生耐药可能者。 4、 联合用药可以减少毒性较大的药物剂量者。
5、 需联合用药的严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细菌性心内膜炎等
,改用其他敏感药物。
)。 6、 病原菌末明的严重感染,可先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后,即可开始联合用药,以后根据药敏结果
调整用药。
联合用药应选择协同或相加作用的组合,多数病人应选择二联用药为宜,一般不用三联或三联以上 用药,如选用三联或三联以上用药,应适当减少各药的剂量,以减轻不良反应。联合用药中至少一种对致 病微生物具有相当抗菌活性,另一种也不应为病原菌对其高度耐药者,最好按联合药敏试验结果指导合 理用药。
(四) 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1、 总原则:
(1) 必须目的明确、针对性强、选用对微生态影响小的窄谱抗菌药物 药物作为预防感染手段。
(2) 已确诊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3) 无感染迹象的昏迷、脑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恶性肿瘤、糖尿病及接受导尿插管术者不 必采用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4) 只针对某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的细菌进行预防用药
,禁止无针对性地以广谱抗菌
,不能无目的地用多种药物预防多种感染。
(5) 微生态失衡时应进行菌群调查,可根据优势菌选药。
(6) 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不常规应用抗菌药物进行膀胱冲洗。 (7)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不能放松诊疗操作、手术技巧及严格的消毒隔离。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而有明确指征者仅限于下列少数情况 导尿等过程中适当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内膜炎的发生。
b. 预防流脑。
c. 烧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败血症。 d. 外伤或创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气性坏疽。 e. 新小儿眼炎的预防。
(8) 器官移植及直肠结肠手术病人在术前肠道准备时的选药原则是 a. 口服不吸收;
b. 肠道药物浓度高且受肠内容物影响少;
c. 对致病菌和易于肠道异位的革兰阳性和阴性需氧菌、真菌有强大杀菌活性的药物。 (9) 围术期预防用药必须根据手术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术持续时间选用抗菌药物。 2、 围手术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I类切口,原则上不使用预防用药,对岀现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选择应用。 女如(1)远处有感染灶;(2)心 脏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脏瓣膜;(3)应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4)估计分离组织广泛,手术时间较长,局
:
a. 选用适宜抗菌药物以防止风湿热的复发,并对风湿热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体摘除术、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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