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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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4.11.25

【文 号】财社〔2014202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社〔2014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41125

附件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含设备更新),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民政、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建设与发展实际,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维修改造工程部分照片;设备更新项目需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情况。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地方申报的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工程量、优抚医院必备医疗设备和重点专业科室能力建设需求情况、光荣院床位数和实际供养优抚对象人数、军供保障任务量、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数量等情况,结合当年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计划和项目预算规模,安排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民政部根据省级民政、财政(务)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报告及当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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