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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杰、王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57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张翡张国琴王一平 【审理法官】贺张翡张国琴王一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俊杰;王连友 【当事人】陈俊杰王连友 【当事人-个人】陈俊杰王连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俊杰 【被告】王连友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俊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 3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3:03:04
陈俊杰、王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57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俊杰因与被上诉人王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4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7日向上诉人陈俊杰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陈俊杰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俊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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