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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副导师聘任规定
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完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副导师聘任规定
(一)我校博士研究生副导师的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方向应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
(二)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副导师的教师需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申请人应为我校现有博士点及相关一级硕士点学科的在岗在编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研究方向需与所申请学科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选评当年6月30日计算)以下。
3、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第1作者),其中有1篇以上(含1篇)被SCI收录或2篇以上(含2篇)被EI收录,并且需同时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成果:
(1) 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申请人需为前2名著者,本人撰写字数10万字以上; (2) 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含省部级)奖项1项及以上,且申请人需为国家级奖项的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的前4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的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的第1名。
(3) 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申请人需为发明人第1名。
4、申请人主持省部级纵向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低于5万元(以财务进帐为准)。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作为导师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承担过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本人具备博导助理的素质,能够胜任副导师工作。
6、外国语水平能适应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需要。
7、非本学科申请人,其研究方向和研究生培养应能满足所申报学科的需要。 (三)博士研究生副导师聘任程序:
每年学期初(2月底至3月15日前)经导师提出要求,由申请者依据副导师条件填报《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副导师简况表》,经导师同意签字、博士点学科首席带头人同意签字、博士点学科所在学院盖章后,将简况表和发表论文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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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交学科学位办,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任。副导师聘任期从申请批准后当年的第二个学期开始算起。
(四)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太原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博士研究生副导师职责:
(1)协助博士生导师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
(2)副导师可与博士生导师共同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3)副导师不得单独招收博士生;
(4)副导师应本着治学严谨,教书育人的原则做好指导工作,能使博士生在德、智、体几个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应达到规定标准。
二、硕士研究生副导师聘任规定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再聘任副导师。副导师也不再作为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之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科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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