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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22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9 【实施日期】2002.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价服[2002]222号)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392号)精神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国家出台标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1 / 3
附件:一、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2、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2 / 3
4、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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