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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单独出资设立舟山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法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舟山市 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舟山市普陀区 街道 路 号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以 货币 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为 年 月 日前。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聘请)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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