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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承租住房,是指产权人为XXX大学(简称学校)且学校与住户建立合法租赁关系,由住户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我校承租住房为56号楼、副41号楼以及住宅区内的部分未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承租人去世后,允许其配偶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三、如承租人与配偶均已去世,允许其共同居住(同一户口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的子女,持承租人其他子女同意并经公证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四、夫妇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凭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调解)书,允许申请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予变更承租人: 1、擅自转让、转租他人使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3、拖欠租金和水电暖费用的;
4、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权益的。
六、承租人因个人需求申请转让承租住房使用权的,按照《XXX市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XXX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租借学校公寓性质住房的,按照《XXX大学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校后勤字XXX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变更,本办法将按照新调整的文件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勤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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