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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内容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内容
(一)法律解释种类:
1、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一般指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一般解释方法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方法。
3、系统解释: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解释。
4、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6、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当纳入该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三)特殊解释方法a、依解释的尺度: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3、限制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b、依解释的自由度1、狭义解释:即严格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与字面解释的区别是,还要忠实于被解释法律的精神。
2、广义解释:即不拘泥于文字含义,进行比较自由的解释。 大陆法系倾向于广义解释,普通法系倾向于严格解释;发展趋势:都较多地采用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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