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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民[2016]5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2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6〕58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4月20日
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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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15〕307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市、区民政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归集、管理市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区民政局负责归集、管理区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指导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 2 / 3
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活动中,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载:1.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注册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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