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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音乐美术青年教
师基本功评比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教体卫艺[20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03.21 【实施日期】2005.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音乐美术青年教师基本功评比活动的通知
(穗教体卫艺〔2005〕6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教研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局属中小学,院校附属中小学,省实验中学:
为促进我市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迎接省和国家今年拟举行的第四届中小学音乐、美术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我市定于今年6月开展“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音乐、美术青年教师基本功评比活动”(详见附件1、2),请认真按要求做好相关参评工作。
附件:1.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青年音乐教师基本功评比活动实施细则 2.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青年美术教师基本功评比活动实施细则 1 / 3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青年音乐教师
基本功评比活动实施细则
一、参赛对象
1966年(含1966年)以后出生,具有3年以上教龄的中小学音乐教师。 二、评比内容、形式及要求
(一)声乐:演唱一首自选的独唱歌曲(美声或民族唱法),自备伴奏带或钢琴伴奏(伴奏自理)。
(二)钢琴:演奏一首自选的独奏曲,时间为6分钟以内。
(三)自弹自唱:现场抽签演唱一首歌曲(分别按小学、中学进行,选用广东版、人教版音乐教材内容),并用钢琴作即兴伴奏。
(四)选用课堂教学简易乐器演奏一首自选乐曲(键盘乐器除外)。
(五)音乐教学与欣赏常识:听录音,统一笔答试卷。范围为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和教材(经教育部审定)的内容,以及中小学音乐教师应具备的音乐基本知识与常识。
(六)器乐或舞蹈:两项任选其中一项。
1.器乐任选一种中、西乐器(电子琴除外),乐器自备,演奏乐曲自选(可使用自备伴奏带); 2 / 3
2.舞蹈内容自选,时间为6分钟以内,舞蹈音乐伴奏带和服装自备。
三、参评办法
(一)以区(县级市),局属学校(含院校附属中小学、省实)为单位组织初评。初评后各区(县级市)分别推荐中、小学青年音乐教师各1-2名参加市评比。局属学校(含院校附属中小学、省实)共推荐2-3名音乐教师参加市评比。
(二)局属学校(含院校附属中小学、省实)凡符合参赛条件的音乐教师均须报名并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初评。
(三)各参评音乐教师请按要求填写“市参评教师登记表”(附后),加盖学校和推荐单位公章,于5月23日前报送广州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局属学校(含院校附属中小学、省实)初评报名时间为5月10日前。 四、评比办法
(一)由广州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评比,并公布评比结果。
(二)市决赛奖项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局属学校初评设初评一、二、三等奖。 (三)市评比时间安排在6月3-4日进行,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局属学校初评时间安排在5月20日(星期五),具体评比细则另行通知。 广州市第四届中小学青年音乐教师基本功评比参评教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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