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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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济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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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学经济学的关系

作者:刘家利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9年第06

摘要: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是法学一个古老的追求。而正义和成本都是在人的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正义和成本也就连接了法学经济学。

关键词:人性与法;正义;正义的成本;法律经济学;熊秉元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06-0084-02 一、人性与法

有限的理性和相对的利己性是人的两大特性。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人性的产物,同时也是人性的守门人。一个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人际关系,也就自然不会产生对法律的需求。而当亚当和夏娃同时出现时,就不得不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集(人际关系),也就产生了对规则(法)的需求。法律的目的就是处理人的行为所衍生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取舍,是平衡,有取有舍,从而平衡每个人相对平等的私人空间(权利)。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本质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不是来自司法女神的指引,而是来自于人际相处时的实际需要。法律的本质,便是由众多经验所归纳出的逻辑,再利用这些逻辑,去处理千奇百怪的人类事物。人的利己性(即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害的考虑而决定的程度)间接促使法律成为平衡人与人之间利己程度的工具。人的理性(自主性、思考性)便直接将法律这一工具带到人们身边。而人性与法之间牵牵扯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绝对也没有如此简单能够被吃透。由于认知的限制,笔者不得不留下大片的想象空间。 二、正义的真实面孔

埃德加·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的同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在法学里,正义是最上位的概念,可分为垂直正义水平正义垂直公平是指不同情况(不同行为、不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待遇。水平公平是指相同情况(相同行为、相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相同的待遇。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而理念世界里的正义许真的正义,但是真实世界里的正义真的就正义吗?埃尔斯特在《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一书中阐明: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而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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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皆然的正义。这种真实的正义显然有一种折中的色彩,这也隐含着正义并不能无拘无束地在真实世界里横扫天下,它是要得到普遍认同并经过不断加工和多次衡量得到的一种适用性正义。所谓正义的内涵,也就是社会所接受或赋予正义的概念(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三、成本(价格)的引申

经济学上,成本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而是见诸于人们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行为。如果能降低成本,就可以把省下的资源心力,放在其他的使用途径上。因此,成本的概念,符合物竞天择的精神。为了生存繁衍,人们会设法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成本,而是间接直接、明白隐晦地被赋予某种成本(价格)。从这个引申思维点来看,伤悲,是一种情感上的成本;歉疚和罪恶感,是一种心理上的成本。甚至于,想要弄清楚成本的概念,可能也需要付出可观的成本。这种抽象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从经济学到法学的引申。经济学中要考虑成本,法学(尤其是法学实践中)中同样也要考虑,两者虽然相互区别却也相互渗透。就如同你没有记分卡,就无法告诉选手分数是一样的道理。在法学领域中,希望追求愈精致的结果,通常要耗用愈多的资源(人力、物力),所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只注意结果,也要考虑到所付出的资源,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在法学实践(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法律愈严,犯错的价格愈高,修改法律的困难度愈高,修改法律的次数(需求量)就愈少,一定程度上却也使法律的稳定性增加,从而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就这样,用成本这个词的引申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连结了一条有缘的红线。笔者在《正义的成本》一书中受到启发,打破了一定的思维束缚,从而得以体会到熊秉元老师独特而又深刻的思想,受益匪浅。 四、当法律遇上经济

虽然平等和效率、政治经济都是天壤般的差别,但这种看似矛盾的组合,或许是巧妙无比的天作之合。就如同资本主义和民主其实是很不恰当的组合,不过也许这正是它们需要彼此的理由——求平等而不失理性,求效率而不失人性。法律所维护的权利,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奥肯教授也曾说过: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维持言论自由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由的权利比较昂贵。这种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一个桥梁。也许这正是法学经济学难舍难分的缘由。用经济学的思维分析法律,不仅是一种独特的方法,更是一种高效的方法。法律的目的便是增进社会的资源(适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中),甚至于法律界定责任的原则也是谁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由谁承担防范意外的责任。从现实社会看,目前人权程度最高的社会,通常是社会资源较富饶的社会。有了世俗的财富资产,才容易支持比较抽象的价值。经济也是如此,在支撑着法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不断地给法学灌输新思维,使法学经济务的同时,也不断引导着经济发展的方向。法治的优越性也许就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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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行为规范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由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好的绩效。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经济学更加理性和客观,而法学则带有更强烈的建构性。所以笔者设想,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对法律来说,益无穷而害有限。

五、向前看,向看?

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是向前看,即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非法行为。法律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了未来社会更好地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当以前不重要时,重要的自然是现在和未来。这种向前看无异于是对未来长远利益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如此重视现在和未来(即面向未来和注重后果)。向前看同时也意味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前看,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变化与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发展平稳、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法律较完备,司法体系也较健全,人们对法的尊重程度也普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向看的基础,也就没有向前看的勇气。向前看的同时,法也极力保护、巩固、发展其所依赖存在的经济基础。所以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没有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产生,没有法的维护,就没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向前看的同时也向看,才能够有力地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向看其实有着非常积极向上的含义。当然,在援用法律时,也不能仅仅只是向前看,因为法律本身已是一个演化过程的终点,所以在援用法律时,最好还要知道法律背后的思维,以及这个演化过程的来龙去脉。只有在向的基础上向前看,并且综合考虑(向后看),才可能尽量避免错误的产生(冤、假、错案),从而让良法得到普遍服从。 六、小结

笔者认为,不管是用经济学思维思考法律问题,还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律实践,法学都需要这样一个坚强的后盾,或是这样一个强有力的队友,所谓正义的成本大概也就是这样的含义。当然,笔者的这种理念可能也只是一个浅层理解(正义的衍生需要成本的考虑,成本为正义的需求),正义的成本是一个需要笔者不断深入思考的领域,而笔者自认为法学学者,有些理念稍显浅显。 参考文献:

[1]熊秉元.正义的成本[J].教师博览,2008,(04.

[2]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J].贵州大学,2007,(05. [3]科斯.厂商、市场法律[J].特区经济19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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