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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4.08.24 【分类号】51203
【文号】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物价局、水利局琼价费[1994]323号
【文题】关于澄迈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关于澄迈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物价局、水利局琼价费[1994]323号发布 )
澄迈县物价局、财政局、水电局:
澄迈县是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法实施试点县,为便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 作,在海南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规定未出台之前, 同意澄迈县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 的管理使用等暂按以下的规定执行,海南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 费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收费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 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 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后 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并持有物价部 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 损毁情况计收。对林地、草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 0.5~1.00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 程造价计收。
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 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建时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和倾倒弃土 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预先交纳治理费1.0~2.0元,最后按实际工程费用决 算收齐。
3.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渣、废砂等物质,按排弃量每立方米交纳治理费 1.0~3元。
4.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开发项目,不便按上述标准收费的, 可按产品销售价的1.5~2%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使用范围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种植与补 植;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3.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4.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5.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
7.水土保持试验研究;
8.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差旅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六、收费管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水土保持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使用。此项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 对其站收缴的水土保持费,90%留县,10%上交省。
水土保持收费要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土保持,禁止任何部 门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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