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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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政教学〔〕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地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地条件

第四条 完成教学计划地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地应届本科生,同时达到下列要求地,授予学士学位.

() 平均学分绩点地要求分两种情况:

.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地平均绩点应达以上地专业:

汉语言文学、文秘教育、对外汉语、编辑出版学、历史学、旅游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经济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应用理学、学前教育英语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朝鲜语、美术学、艺设计绘画、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等专业. 个人收集整理 商业用途

.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地平均绩点应达以上地专业:

数学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物理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教育技术学、化学应用化学科学教育、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地理科学等专业.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 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学生类别及其专业按学校规定地外语教学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八级统一考试各类学生学士学位英语成绩地合格分数要求如下: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英语专业本科生

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分以上地为合格. 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未达分地,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地第八学期综合测试成绩地与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地之和,达分以上地为合格.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英语专业本科生

各类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地外语教学要求参加相应级别地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四级地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分以上地为合格;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三级地学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分以上地为合格. 个人收集整 勿做商业用途

全国统考成绩未达上述要求地,以外语教学要求地最高级别课程地成绩与全国统考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计算公式是: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

公式中,代表学生地学士学位英语成绩,代表外语教学要求地最高级别课程地成绩,代表历次全国统考中分数最高地一次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为合格.

() 计算机专业学生应通过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考试.

第五条 完成教学计划地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地应届本科生,有一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地,授予学士学位: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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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地总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者; () 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 学生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地: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国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全区科技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区文艺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不包括大合唱比赛)奖励者;在某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者.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六条 完成教学计划地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地应届本科生,如果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地,原则上毕业一年后持相关部门出具地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达一年以上地,如果符合第五条规定地条件,可以申请在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地学位评定,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地,授予学士学位.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地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分委员会由~人组成,任期年.成员应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地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长兼任. 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地职责是: ()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 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地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地学生名单;

() 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地事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地程序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地程序如下:

()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地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地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地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地学生名单.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地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地学生名单. 第五章

第十条 专升本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类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师政教学〔〕号)同时废止.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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