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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加速资金周转, 提高 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 一)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 在财务总监领导下, 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
司内 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 二 )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
作中是 监督与被监督, 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 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 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 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 必 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 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 月末余 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80%,10 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 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
的利 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 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 经营民 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 编制总公司及二 级公司定额借款, 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 报 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 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 如因经 营发展, 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 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 以及新增资 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
报财委、董 事会审批追加
(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万元,
外币 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 ) 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借款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 由资金管理部审查, 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 审批。
( 三) 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 300-2000 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 事长审批。担保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 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 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 一)领用空白支票。 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 可以向资金部领用
空白 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 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 5 万元,由资金部办理, 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 二)外汇调剂。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 特殊
情况 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的,
由 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 5000 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 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五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 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 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 一) 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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