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2022-09-04 02:05:2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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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6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及安全保障措施 6.1桥梁区域的路线规划

拟建万家咀铁路大桥位于桥溪口闸坝上游4.7km,北渡大桥下游2.2km,綦江北渡乡下游弯顶偏上游处,处于桥溪口闸坝库区。枯期由于桥溪口闸坝的顶托作用,使得桥区河段水位壅高、流速降低、比降减缓,其通航水流条件较天然情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总的来讲,现阶段桥区河段船舶结构较弱,凡航行该航段的船舶应该分清水势,谨慎驾驶,顺着主航道上、下行,经过弯曲、狭窄航道时,应加强t望、联系;上行船应主动退让下行船。 6.2航行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桥梁和桥区船舶通航安全,万家咀大桥施工期间,应建立和制定严格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桥梁在建设期间桥区河段船舶的通航安全。

在桥梁施工中,对原材料和部件的运输、施工电缆系统的吊装、工程运输船的运行、施工储运船的操作、码头基础和桥台的开挖,弃土的运输和堆放不可避免地会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大桥建成后,航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桥梁区域内船舶的航行规则,是桥梁段船舶航行安全的必要保障。应制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 6.2.1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 桥梁开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向有关海事管理部门报告桥梁的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申请施工作业许可证,制定《桥梁施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发布通航通知,通知船舶通过桥梁区域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制定《桥梁施工水运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2)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参见附图16a)。

3 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所需的临时助航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油耗和维护费用,由桥梁所有人与主航道和海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协商商定,并应包含在桥梁的总概算中。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施工索道)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5 在水下施工过程中,桥梁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联系航道管理部门,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航行标志,配合桥梁区域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航道维护。 (6)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

7 在桥梁施工全过程中,桥梁施工单位应配合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和工程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登船和下水船舶预留足够的安全通道,确保施工和航行安全。

(8)工程开工建设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发布航行通告。在桥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守现场,若发现通航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航。 6.2.2永久航行安全保障措施

大桥建成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河航道维护技规范》等有关规定,与航道部门商讨因大桥建设而改变和需重新配布的航道基础设施。如在通航孔迎船一面的桥梁中央设置桥涵标、主桥墩上设置桥柱灯,通航桥孔上游根据航道条件和船舶航行需要设置多对导航标(其中靠近桥梁的航标所示航道宽度应和桥孔通航净宽一致),并长期维护。

6.2.2.1桥区助航设备布置及维护 (1)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桥梁建成前,桥梁区域内的航标应按照桥梁孔布置和通航孔方案进行分配,包括桥梁区域内的水上航标,示范后需要增加的桥涵标志(包括桥柱灯)和界标、跨河标志等特殊标志。 (2)配布方法

大桥建成后,为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桥区和桥墩安全,在两主墩上游设置两对侧标志,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100m处,另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400m处;两个主墩下游设置一对侧标志,位于桥轴线以下100m处(见图16b)。 (3)制作安装

分发的助航设备应在桥梁主梁完工前制作安装,预埋构件应与桥梁施工同时进行。制造完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打开灯具,投入正常使用。 (4)航标维护


根据相关管理措施,桥梁区域内的水上助航设备由业主委托的航道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桥涵标志可由业主维护或委托航道部门维护。 (5)航标建设及维护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桥梁区域内的助航设备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桥梁所有人或管理门承担。资金数额由业主和航道部门根据标准数量和维护工作量计算商定,并记录在施工预算中。

6.2.2.2通航安全基础设施的配布和管理维护

除了施工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外,在桥梁建成后,为了加强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确保桥梁、桥梁施工和船舶航行的安全,根据交通部1999年颁布的《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施工作业航行安全管理条例》(第4号令),必须建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和监督设施,如所需的监管站、监管船、停泊驳船、通信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规范水上航行的安全秩序,便于指挥登船和下水船舶安全通过桥区。 桥梁管理部门应与海事部门签定水上安全监督协议,其所需费用由桥 横梁管理单位应与海事部门协商解决。按照相关标准纳入桥梁总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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