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ppt整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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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基本思想

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明刑尚法,信赏必罚,尊主卑臣,毁弃仁恩。也讲“德”,赏罚分明中的“赏”就是他

们眼中的“德”(德刑)

法家思想有三个基本的主张

其一,发展经济(农战—以农养战);其二,明刑尚法;其三,君主专制。

其中发展经济是其基础和出发点,实行君主专制和建立中央集权制是其目标,而尚法明刑是发展经济和君主专

制的法律保障,三个方面相互支撑,共同构筑的法家思想的有机组合。 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 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强调法律的作用:

一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二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民立战功,通过“严刑峻法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法家从事变法活动和构筑思想文化体系的两个理论支点:

一是历史进步论的观点;二是性本利的观点 ——都来源于韩非子



历史进步论

不法古 不循今的历史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 《韩非子·五蠹》“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性本利

源自韩非子的师傅荀子“人性恶”的观点 性本利——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韩非子提出了“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学说,认为人性的基本点就在于一种人人为自己打算的自为之心,人的一切道德、情感、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是否有利。

如做车子的人希望别人富贵,做棺材的人希望人死的多,不是做车子的人善而做棺材的恶,而仅仅是利益的驱动。人不富贵不会买车,死的人多卖的棺材就多,君臣父子夫妻等一切关系都以利益为转移。 对于民众,他吸收了其老师荀子的“性本贪”理论,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未萌”。因此他认为施刑法恰恰是爱民的表现。《韩非子·心度》

容易让人忽视的是韩非是主张减轻人民的徭役和赋税的。他认为严重的徭役和赋税只会让臣下强大起来,不利于君王统治。

在韩非子看来,人与人之间除了利害关系就不会有别的关系,既然都是为了自己,就会设法去算计别人呢。 韩非从人的生理机能入手,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出发,主张人是自为自利的,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重法制而轻视甚至否定礼义道德的伦理及政治思想体系。

主张用赏罚两柄来对待人,用严刑重罚,法术势并用来治国。

韩非子“以法为本”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集法家之大成,构成了一个“以法为本”的法、术、势相结合的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










韩非认为法是公布出来让百姓遵守的,而术则只是由君主秘密掌握,用以保证法的贯彻执行的,而势则是贯彻

法和术的先决条件,韩非对法术势三者之间辩证关系的见解,是他对前期法家法治思想的发展,也是他法治理论的核心。为封建君主专制奠定了思想基础。 1、论法

法就是法令,成文法,是“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公布于百姓者也。”是一国的君臣上下判断是非、指

导行为的标准。

韩非认为要实现法治必须有几个原则:

其一、公布成文法,使人人遵守,法要统一,避免人钻空子,作弊利私。 其二、“法不阿贵”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赏罚要得当、公正,以

体现法治的公平性。

其三、 严刑峻法。他所谓法治,实为刑治。主张厚赏重罚,重刑的目的,在于使民有所畏惧。 2、论术

术就是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现。 韩非关于术的运用概括为三点。

其一,君主要把自己打扮的高深莫测,使臣僚对自己可望而不可及。

君主对谁都不要表露其真实情感,对谁都若即若离。也不要让人知道自己的好恶,以免被人钻了空子。君主还

要喜怒无常,做到“其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可解也。 其二,君主要行无为之道,凡事藏而不露。

其三,君主要设法堵塞大臣和大臣、大臣和人民之间的通道,以维护自己的独尊地位, 3 论势

势就是位,指国君的威势,即政权。

韩非重法,以法为核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尚需君主有绝对权势。 君主如何保持其势呢?

其一,权势为人主独揽,绝对不能与臣下共权,为臣下所劫持。

其二,君主要利用一切手段象防止窃贼一样警惕大臣对于君权的窥窃。 其三,法、术、势三者必须结合起来,这是巩固君主专制的手段。

战国时期,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起到了巩固新兴封建制度的作用,促进了秦政权的统一,但

是韩非基于人性恶的理论,反对儒家的仁义爱惠,实际上是主张对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这是法家不及儒家高明的地方。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由于实行极端的专制独裁,刑法严苛,甚至焚书坑儒,对农民实行繁重的赋役和残酷的剥

削,结果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矛盾的激化,秦末暴发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的暴政,汉以后,统治者多吸取秦亡的教训,采取仁义和刑罚并重的统治策略进行国家治理,或者实施儒表法里的统治。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

历史进步论 性本利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改革和法治 朴素辩证法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对于君主,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 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 改革和法治

对于政治,韩非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以法为教,指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么你就作什么,不能有丝毫违背。它是秦国施行愚民政策,加强思想控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






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体现了赏罚的公平性、公正性,不应因人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

也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地位高低之分。 对于臣下,韩非子提出要去“五蠹”,防“八奸” 《韩非子·八奸》《韩非子·五蠹》 所谓五蠹dù )就是指:1、学者(指儒家)2、言谈者(指纵横家)3、带剑者(指游侠)4、患御者(指

依附贵族并且逃避兵役的人)5、商工之民。他认为这些人会扰乱法制,是无益于耕战的“邦之虫”,必须铲除。

所谓“八奸”,就是指: 1“同床”,指君主妻妾,令君王难以抵挡迷惑; 2“在旁”,指俳优(pái yōu 、侏儒等君主亲信侍从、近臣宦吏; 3“父兄”,指君主的叔侄兄弟,会干扰君王的决策; 4“养殃”,指有意讨好君主的人,会利用君王的喜好,搜刮民脂民膏讨好君王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5“民萌”,指私自散发公财取悦民众的臣下,蒙蔽视听,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6“流行”,指搜寻说客辩士收买人心,制造舆论的臣下,其结果都是用虚假的言论来欺骗君王; 7“威强”,指豢养亡命之徒,带剑门客炫耀自己威风的臣下; 8“四方”,指用国库财力结交大国培养个人势力的臣下。 这些人都有良好的条件威胁国家安危,要像防贼一样防备他们。



朴素辩证法思想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提出了矛盾学说,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

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韩非的文章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比如《亡征》一篇,分析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之多,实属罕见。

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强国弱民 刑用于将过

强国弱民

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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