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2023-10-30 12:52: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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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对因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当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按期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身故; 〔四〕性传播疾病、特定传染病;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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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身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按期续保者除外〕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别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汇报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假设受益人托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托付书原件、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1按期续保:投保人须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按期续保;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起30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未按期续保或首次投保。

2、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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