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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
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 月 9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c845152d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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