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政之下,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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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新政之下,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

作者:暂无

来源:《商讯·公司金融 2016年第3



对于互联网金融今后的监管思路,在政策发布后召开的记者会中,监管层明确表态将坚持底线监管思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列了12项负面清单,但在这次的《暂行办法》中,负面清单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容。

■ 文 / 卫新 *

20168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自去年122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后,经过了8个多月的讨论、反馈,P2P网贷行业的首个监管政策终于正式落地。

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给出的18个月缓冲期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仅给出12个月的整改期,对于网贷机构想要继续合规经营,时间尤为紧迫。

明确P2P平台定性

目前市场上的P2P平台或多或少会提供一些超越信息中介的服务项目。《暂行办法》并未对征求意见稿中界定的网络借贷含义进行调整。监管口径对于网络借贷机构,仍定性为信息介而非信用中介。网贷机构从事的业务限于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但和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暂行办法》不再要求网贷机构名称中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仅是要求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此前网贷机构担心的需要先去金融办前置审批才能去工商核名的顾虑,目前看来是应该不需要了。但工商部门是否对增加经营范围设置一些门槛,目前尚不得而知。

P2P平台需备案登记

虽然不需要去金融办办理前置审批,但《暂行办法》仍旧沿用了备案管理的要求,要求网贷平台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0工作日内向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都将在金融办官网上予以公示。

此外,网贷平台顾虑较大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暂行办法》中下了定论。不同于征求意见稿中区分是否开展经营性业务,《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都需要在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向通管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ICP许可证。

此前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虽然有不少网贷机构已经着手办理ICP许可证。但通管局的态度始终是,凡是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都需要金融办的批文,而金融办则表示由于政策尚未出台,尚无该行政审批事项,致使ICP许可证的办理迟迟悬而未决。此次《暂行办法》的正式落地,意味着网贷机构需要在12个月内完成金融办的备案登记和通管局的ICP许可证申请,考虑金融办、通管局的配套细则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对于网贷机构而言办理的时间并不宽裕。

负面清单再度扩容


对于互联网金融今后的监管思路,在政策发布后召开的记者会中,监管层明确表态将坚持底线监管思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列了12项负面清单,但在这次的《暂行办法》中,负面清单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容。其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1.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2.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目前,不少网贷机构在开展包括信托资产转让、资产包转让等等名目众多的债权转让业务,此次《暂行办法》中将债权转让行为列入了负面清单,可以说对于不少平台而言打击巨大,这意味着网贷机构需要砍掉举足轻重的一块业务。另一方面,早前证监会禁止了私募基金收益权转让,《暂行办法》发布后,是否还可以通过收益权转让等形式进行政策规避,目前看监管的态度,难!监管目前对诸如资管、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的互联网销售态度都从严了。因此,对于以往从事金融产品或类金融产品的网贷机构,新规发布后必须重新对债权转让模式、金融理财产品销售模式进行梳理和调整。要开展金融产品销售的,需要办理对应的牌照。

鼓励小额分散

《暂行办法》中,另外一个巨大变化就是对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但要求限制借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上的借款上限,还需要对不同平台上的借款上限进行限制。

《暂行办法》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个上限绝大多数网贷平台都需要调整,现在很多网贷平台上,同一自然人在相同的网贷平台上借款的金额往往都在数百万,多的甚至超过千万。这也是网贷平台此前一直被诟病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大原因。此次《暂行办法》中对于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借鉴了刑法中对于非吸的认定标准,避免了此前这块刑事执法的混乱。

除了对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进行限制外,网贷机构还需要对单一融资项目的募集期进行限制,最长不得超过20工作日。

这两个限制对于网贷机构而言,需要重新审视平台上发布的投资标的,同时还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系统,做到及时对接更新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和项目募集期。对于不同网贷机构之间的

借款信息共享,尚未出台明确细则,未来是否会有统一的归集后台,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针对目前采用比较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此次《暂行办法》中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网贷机构应当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网贷机构还需与借款人、出借人、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另外,为了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还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将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进行隔离管理。因此网贷机构需要尽快寻找合作的银行机构,及时订立资金存管协议,有条件的可以先行开立专户。

弱化借款人的信息披露


《暂行办法》在广泛的征求意见后,弱化了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事项要求,仅要求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但网贷机构仍需要及时在官网上披露其经营管理信息

此外,和此前证监会要求私募基金登记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背书类似的是,此次四部委也要求网贷机构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因此律所等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网贷平台项目合规性、合法性的架构设计中需要发挥更多的作用。

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引发了网贷行业的普遍关注和焦虑,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四部委沿用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网贷行业监管原则,可见,监管部门在政策口径上还是以鼓励和风控为主,并不会完全遏制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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