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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向老年人销售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相关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向老年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相关行为
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1〕1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近年来,广西辖内部分寿险销售人员向老年人[1]推销与其保障需求或经济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虚假披露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相关信息、引诱老年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等违规行为引发的销售误导和退保纠纷投诉案件大幅上升,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行业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行为提出以下规范要求: 1 / 2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投保件的销售管理工作,强化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管
控,对老年人投保件要坚持谨慎原则,确保通过规范的销售承保流程,为老年投保人提供满足其保障需求的保险服务。
二、各公司要建立专门针对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评测制度,销售人员向老年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前,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包括本金损失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包括持续缴费能力)、保障需求情况、投保目的等方面进行测评,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并将测评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风险测评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专门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三、各公司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68号)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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