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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五、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消毒..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八、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九、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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