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023-01-11 18:42: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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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集团公司

联营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联营合作项目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合作”的合作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且具备相应资质, 具体包含以下两种形式:

以合作单位承接,由公司全部或部份承建的项目。 以集团公司或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由合作单位全部或部份承建的 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第二条款所指的联营合作项目。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对联营项目财务管理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分(子)公司为联营项目财务 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联营项目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银行保函管理 业主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的,合作单位应在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 保函前,向公司交纳保函总额 10%的现金担保金,或向我公司出具格式、保函金额符合 我公司要求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上述银行保函

业主要求提交现金履约担保的,合同签订前,合作单位必须将现金履约担保金全 额汇入集团公司帐户; 业主要求提交履约或预付款保函担保的, 合作单位每年按保函总 额的%比例向公司交纳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在公司收到第一笔动员预付款时一次性 扣回。

公司在收到业主退回银行保函原件后,按相应比例无息返还合作单位银行保函现 金担保金。

第六条 项目融资和资金拨付管理 分(子)公司不得为合作单位垫资或提供融资担保。联营合作项目对外筹资、借 款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对全额或大额垫资项目, 合同签订前, 合作单 位必须将垫资款全额汇入集团公司帐户。

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廉政履约保证金由合作单位承担。

业主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公司开设的项目专用帐户, 由合作单位上报资金使

计划,公司按比例扣除管理费、工程质保金、公司派驻人员费用及其他垫付款、营业 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费后,按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合作单位资金具体支付计划 由双方授权


负责人联签后,从余款中支付,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合作单位向业主借支工程款或提前预支工程质保金的, 支付给联营单位工程借款

预支的质保金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总质保金的 50%,超出 50%部份应保留在公司帐 户,一直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款的条件满足时为止。 同时合作单位从业主借支款项 在项目最后一次计量前必须归还。

合作单位不能按期支付民工劳务款及机械 材料费等款项的,造成相关单位(人

员)上访、阻工或直接向公司要求支付的, 公司有权从合作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该项 款,合作单位必须认可并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 税务管理 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由业主或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由合作单位依法申报缴 纳。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合作单位在材料采购、机械租赁、费用支出等所有经济 务方面不能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我公司将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项目工程计量款 2%的 个人所税以及该项经济业务应缴纳的税费。

第八条 银行帐户、印鉴和公章管理

每一项目只开立一个银行帐户, 由公司负责办理联营合作项目银行帐户开户手续, 银行开户资料由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保管,业主拨付的所有款项均汇入该帐户。

联营合作项目部公章只刻一枚,该公章仅用于对业主、监理往来的文件,由公司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保管。 项目部银行预留印签的财务专用章一枚, 由公司委派的财务人 员保管,出纳私章由合作单位保管。 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必须亲自保管和 使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严禁将上述印章交与他人代盖或交由合作单位保管。

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每次使用印章均要登记在案,记录盖章内容及经办人, 以便核查。

第九条 管理费、劳保基金管理 公司按项目联营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收取联营合作项目管理费,项目预付款到位 后支付相应比例的管理费,余下管理费在合同总价完成 70%时扣完。

涉及劳保基金的联营合作项目,劳保基金由公司全额收取。 第十条合同管理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以合作单位名义为合同签订主体, 严禁以公司或项目 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必须经所属分(子)经理书面同意,并经集团公司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联营合作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及“五保一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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