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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参加科技创新和竞赛活动的积极性,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实践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评奖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优秀实践成果奖分为竞赛成果和应用成果两类。 (一)竞赛成果分为社科类和科技类,包括各学科和专业竞赛。
(二)应用成果分为社科类应用成果和科技类应用成果。 社科类应用成果包括:
1.文艺作品:编写出版编著、专著和译著,创作与演出曲(剧)目、创作美术(设计)作品、影视作品等;
2.调研(咨询)报告或实务案例被校外权威机构采纳或入选校外权威机构案例库。
科技类应用成果包括:
通过PCT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
(三)以上成果按项目进行申报,采取由个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在读研究生)申报、学院初审、学
校审核及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优秀实践成果奖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竞赛成果20项、应用成果20项,每年共评40项,具体奖项以当年公示为准,奖励金额为5000元。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优秀实践成果奖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以“华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获得以下优秀实践成果之一者:
1. 在国际性或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主办的专业竞赛、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2.在权威出版社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出版的编著、专著和译著;在权威机构参演或发表的曲(剧)目、影视作品及参展的美术(设计)作品;
3.咨询报告被校外权威机构采纳或实务案例入选校外权威案例库。
4.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其导师)取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技术产品研发应用于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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