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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
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如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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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百五十三条,本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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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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