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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邮寄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采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民事诉讼法?及?意见?中有关挂号邮寄送达的规定都比拟简单。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假设干规定?〔法释〔2004〕13号〕对标准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行为具有参考价值,但该司法解释是根据民事审判实践作出的,邮政机构以人民法院专递方式为人民法院邮寄文书的方式不能当然适用于行政机关挂号邮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另外,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这一规定也不能当然地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及行政解释另有明确规定。
因为,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进行的裁判,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供或不提供送达地址、签收或者拒绝签收的行为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公平合理的。然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当承当更多的责任,如果要求行政相对人就自己未能准确及时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拒绝签收的行为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标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挂号邮寄送达,笔者提出6点建议。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主要限于采取邮政普通挂号邮寄、邮政双挂号邮寄、邮政特快专递〔即EMS〕方式。重大案件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确认。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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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 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 等内容。
三、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明确提供或确认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先以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当事人成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亦未确认,可以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 ,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如果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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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如果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可以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通过网站查询〕。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2.其他人员签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实际签收人调查核实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此实际签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获得当事人同意,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上海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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