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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1]5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4月5日 成府发[2001]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1 / 3
以确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决定政府采购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贯彻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收集、发布和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主,指导区(市)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并调整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办理全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编制并公布市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管理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协助办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经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承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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