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的通知-陕政发[199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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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9.10.30 1999.10.30 陕政发[1999]60

公路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的通知 (陕政发[1999]60 199910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省委常委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属省政府国有独资企业,由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管理。撤销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其所属企业在整体改制过程中,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改制,按不同性质和形态组建多种形式所有制和经济成分的子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择优选配进入集团公司,也可以安排在下属子公司。

二、集团公司由省政府授权,享有道路通行费收费权,负责省内国道、规划中的国道、高等级专用公路及城市过境公路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实行一级法人管理。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道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养护、资本运营和配套开发服务。配套、开发和服务等三项职能,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原省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设于上述公路的机构一律撤消。

三、集团公司要建立以资本运营为主要目标的经营机制,履行筹资建设、资本运营、经营还贷和对外合作等职责。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前提下,按照全方位、多元化的经营战略,通过资产处置、


组织企业境内外上市以及中外合资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资本积累,提高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率。

四、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民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决策、经营、监督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集团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按省委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标准和条件考察、配备,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董事长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内部党、团和工会组织的设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交通厅进行资产现价评估鉴定,按“债跟资走”原则,授权集团公司。交通厅不再直接承担债务责任。今后只对新建工程注入必要的资本金。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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