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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20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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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规范
我市做地主体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8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做地主体,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事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和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做地资金,是指做地主体用于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包括借、贷款在内的自筹资金,以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在内的其他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授权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要求,对做地主体在做地资金收支过程中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务(资金)收支、会计核算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为市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涉及做地主体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等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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