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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2019〕87号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
(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
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5级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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