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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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洋浦经济开发区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4]34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7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晋政发[2004]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

(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 1 / 3










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

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 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

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

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

(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在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便捷、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原则,在开发区实行委托式管理

(六)各开发区编制和机构总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各开发区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 2 / 3










开发区各类工作人员必须控制在编制之内,不得突破编制总数。

(七)各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主任参与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问题研究、决策。省、市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实行派出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内企业每年对派出机构进行评议,评议不合格者,派出部门要责成其负责人改进工作,或对其负责人及时予以调换。

(八)开发区管委会新任主任、副主任要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组及所在市组织公开招聘。

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其待遇、薪酬应与开发区的发展业绩相挂钩。

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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