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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社会结构讨论论文
一、结构二重性理论
社会学理论中的自然主义、功能主义和客体主义以及阐释学在理论建构中有意无意地预设各种二元主义,人为地划分不可逾越的鸿沟,比如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等的二元对立,吉登斯为了克服这种二元对立的传统研究方式,提出了用结构二重性原则来取代结构二元论。吉登斯的主要观点是,客体主义者强调社会中的结构、制度、规范性和制约性,主体主义者强调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这两类因素并不是冲突的,而是在经验中实际存有的,既不可简单否认,又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这些因素是通过人的行动而动态地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一方面,社会本身是存有结构的,这些结构通过制度关系和规则限制,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动,人们是按照原有结构关系制约自己行动的;另一方面,人们不仅以其自觉性认识原有社会和结构、调整自己行为,而且按照自己在行动中持续产生的新要求来调整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结构从客观上的制约地位转入主观的创造过程中。社会结构由此而具有客观制约性和主观创造性两种品格,并且两种品格是融会而存的。
社会结构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也具有主观性。一方面,吉登斯指出,“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设计的规则和资源”。因而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社会结构就是社会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制度或规则,它们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另一方面,吉登斯认为,结构的最主要特性却是主观性。因为“社会系统中的结构仅仅是一种人们头脑中的记忆痕迹”亦即结构观点。所以,吉登斯强调,这种结构观念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为。吉登斯把这种结构观念称为“记忆痕迹”,其实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日积月累所形成的实践意识。实践意识不是无意识,也不是话语意识,而是那种“只管去做而不用说出来”的意识。实践意识除了具有“只做不说”的特点外,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日常性和惯例性。吉登斯的社会理论具
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理论建构是在日常生活背景中铺展开来的,因此在其理论视野中的社会事件和社会行动,都应当是在特定的时空位置上发生或存有的,于是时间和空间概念被引入到理论建构之中,并且成为了一种方法论。结构化理论中的时间性有三个维度,一是社会行动者完成的互动的即时环节,这方面系借鉴了柏格森和舒茨的思路;二是作为有生命的人类有机体的存有,这是一种注定通向死亡的带有反思性的存有,即所谓“向死而生”的此在,这是生命的或然性,这是取自海德格尔的理念;三是受法国年鉴史学派思想启发提出的世代之间的制度长时段生产,这是系统组织过程当中结构性原则的转化—中介关系的或然性的反映。吉登斯在对空间的分析中借鉴了时间地理学的成果,他引入了区域化、场所、定位过程、面对面互动与共同在场、在场可得性等观念,将时间、空间、人的日常接触及其蕴含的结构性特征融会在一起。可以说,单独地谈时间或空间,在结构化理论中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二、结构二重性与制度多重性
概而观之,吉登斯内容丰富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关于社会行动的理论和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通常情况下,社会制度被理解为比较稳定的行事规范或管理规则,它的作用在于约束人们的社会活动。但吉登斯把制度理解为具有时空普遍性的实践活动,他说“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延伸水准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制度”。正因为此,制度分析不应当研究具体情境中的个别行为,而应当研究社会行动。吉登斯关于制度的理解同他关于结构、规则的理解是一致的。他把结构定义为规则与资源的总和,规则既是方法又是程序,它的作用表现为对意义的构成和对社会行为的约束,规则分为表意性规则、合法性规则和支配性规则。支配性规则同配置型资源的结合,形成了经济制度,同权威性资源的结合,形成了政治制度,而表意性规则同语言符号的结合,形成了法律制度。规则+资源=结构,而结构具有二重性,所以,结构化过程实质就是规则和资源在实践中持续发挥创造与被创造作用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各种社会制度的建构。因为制度的实质被界定为普遍化的实践过程,所以,制度又不仅仅是被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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